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516号原告韦某。被告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
审判员 蒙京秀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韦桂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韦某与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516号原告韦某。被告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
审判员 蒙京秀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韦桂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