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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516号

韦某与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韦某,蓝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516号原告韦某。被告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

审判员  蒙京秀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韦桂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