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985-4号
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牛学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文军,男。
被告:崔九荣,男。
被告:李玉波,男。
被告:孟凡钦,男。
被告:贾恩全,男。
被告:孙伟新,男。
被告:杨雷,男。
被告:王纪久,男。
被告:李金龙,男。
被告:王云秀,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军、崔九荣、李玉波、孟凡钦、贾恩全、孙伟新、杨雷、王纪久、李金龙、王云秀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告所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纪久在中楼卫生院的工资,自2015年7月起每月冻结1000元,直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娄纪美
审 判 员 王祥滨
人民陪审员 盛 男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贾世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