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766号
原告:滁州市恒信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路灯管理处北侧二楼。
法定代表人:周远洋,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青,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玉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恒信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玉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市恒信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以被告何玉光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滁州市恒信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滁州市恒信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滁州市恒信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春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