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乐法坪民初字第18号之二
原告:欧阳某某。
被告: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某某诉被告黎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阳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应退回原告50元。
审 判 员 曾陈红
审 判 员 杨香中
代理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