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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乐法坪民初字第18号之二

欧阳某某与黎某某扶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扶养费纠纷
当事人
欧阳某某,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乐法坪民初字第18号之二

原告:欧阳某某。

被告: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某某诉被告黎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阳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应退回原告50元。

审 判 员  曾陈红

审 判 员  杨香中

代理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