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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申字第00035-1号

临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秦洪伟、常桂芝抚育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临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秦洪伟,常桂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申字第00035-1号

申请执行人:临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临泉县人民政府一楼。组织机构代码00318000-0

法定代理人:李保平,任主任。

被执行人:秦洪伟,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常桂芝,女,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非审字第0003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社会抚育费57200元及执行费758元。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秦洪伟、常桂芝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于2015年5月21日扣划被执行人常桂芝银行存款20017.97元,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临行非申字第0003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兴军

审判员  王福逊

审判员  高卫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晓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