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禹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卢秀文,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刘小斌,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刘山山,女,1986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刘山山名下位于禹城市东城小区9幢1单元101室房产一套(房权证xxxxxxx**号)。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六、续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6月29日至2017年6月29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 松
审判员 臧秀峰
审判员 王志广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廉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