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521号原告赵子利。被告榆林市恒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榆阳区西沙建榆路昌泰小区综合楼104室。法定代表人尚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子利于被告榆林市恒兴商贸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子利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子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子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全部退还原告赵子利。(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建华
审 判 员 高仲荣
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亚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