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郑刑执字第746号

彭玉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彭玉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746号罪犯彭玉娟,女,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2)商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彭玉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10月9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4日作出(2012)信刑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6月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彭玉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至2011年7月间,彭玉娟夫妇采用长途客车托运的方式,将冰毒、麻古多次出售给多人,共计冰毒49克、麻古50颗。该犯在庭审中能主动认罪,属作用较小的主犯。罪犯彭玉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获得记功;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和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2000元。自2013年上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彭玉娟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彭玉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