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3102号
原告:淮南市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9570117-9。
法定代表人:王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兰芬,该公司职工。
被告:张敦全,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敦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以“被告已将拖欠的物业费交清”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鲍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