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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091-1号

魏一波与宝鸡市钱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一波,宝鸡市钱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091-1号申请执行人魏一波,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21日,住宝鸡市公园路**号院*号楼****号。被执行人宝鸡市钱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西,任经理。魏一波与宝鸡市钱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402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初字第019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虎勤

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

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常少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