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091-1号申请执行人魏一波,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21日,住宝鸡市公园路**号院*号楼****号。被执行人宝鸡市钱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西,任经理。魏一波与宝鸡市钱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402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初字第019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虎勤
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
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常少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