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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2839号

天津市禹红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李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禹红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李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2839号原告天津市禹红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陆路港物流装备产业园二经路9号。法定代表人杨学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鹏奎,系该公司执行总裁。被告李毅。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禹红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禹红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立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