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2839号原告天津市禹红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陆路港物流装备产业园二经路9号。法定代表人杨学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鹏奎,系该公司执行总裁。被告李毅。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禹红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禹红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立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