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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1201号

郭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1201号原告郭某某,女,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醴陵市。被告张某,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醴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在诉讼过程中以已与被告张某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邓 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廖亚江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原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