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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非执审字第441号

富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陶某某、陈某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富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陶某某,陈某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富非执审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富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富顺县富世镇。法定代表人高国伦,局长。被申请人陶某某,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住富顺县。被申请人陈某,女,1972年6月18日出生,住富顺县。申请执行人富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认定被申请人于2011年7月19日违法生育一子(二胎),取名陶某甲的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富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5年3月14日作出的富人口征决(2015)第00036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伟

审判员 邹 宇

审判员 兰政权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房春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