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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初字第346号

李支平与赵发财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支平,赵发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初字第346号原告李支平,男,汉族,1977年4月5日生,农民。被告赵发财,男,汉族,32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支平与被告赵发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支平于2015年6月25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支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柔金措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