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初字第346号原告李支平,男,汉族,1977年4月5日生,农民。被告赵发财,男,汉族,32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支平与被告赵发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支平于2015年6月25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支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柔金措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