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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453-1号

原告陈海霞与被告郝建生、崔永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海霞,郝建生,崔永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53-1号

原告:陈海霞,女,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郝建生,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崔永竹,女,1971年5月20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霞与被告郝建生、崔永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申请费100元,共计500元,由原告陈海霞承担100元,二被告承担400元。

审判长  梁红珍

审判员  轩芬婵

审判员  刘 雷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冬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