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53-1号
原告:陈海霞,女,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郝建生,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崔永竹,女,1971年5月20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霞与被告郝建生、崔永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申请费100元,共计500元,由原告陈海霞承担100元,二被告承担400元。
审判长 梁红珍
审判员 轩芬婵
审判员 刘 雷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冬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