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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塞执字00183-1号

吕建军与刘祖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建军,刘祖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执字00183-1号申请执行人吕建军。被执行人刘祖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西塞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祖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85800元(本金85300元、执行费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玉萍执行员  夏骏飞执行员  李 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