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执字00183-1号申请执行人吕建军。被执行人刘祖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西塞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祖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85800元(本金85300元、执行费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玉萍执行员 夏骏飞执行员 李 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