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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992号

莫兵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当事人
莫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992号罪犯莫兵,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县人,现于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2)潼法刑初字第00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兵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违法所得账款9500元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8年6月1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认为,罪犯莫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莫兵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莫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莫兵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余 梅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