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淇执字第22号

高代秋与高胜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代秋,高胜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高代秋,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淇县北阳镇北阳村。被执行人高胜江,男,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淇县北阳镇北阳村。本院在执行高代秋申请执行高胜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现被执行人高胜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代秋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高胜江的相关财产线索,2015年6月29日申请人高代秋向本院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淇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宋坤易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道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