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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544号

王某某与白某某、刘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白某某,刘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54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刘某某、高某某(2015)横民初字第0031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白某某、刘某某偿还申请人王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3年11月17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高某某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执行人白某某、刘某某负担。申请人王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6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刘某某、高某某于2015年6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白某某于本日先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某1万元;2、于2015年10月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某1万元;3、于2015年12月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某3万元;4、于2016年正月付21000元;以上协议包括执行费由被执行人白某某、高某某共同承担。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6月28日领取案款10000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0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兴旺

审 判 员  谢加富

代理

审判员  贾鹏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