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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384号

唐亚兵与宝鸡市陈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亚兵,宝鸡市陈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384号申请执行人唐亚兵,男,生于1976年6月28日,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蟠溪镇唐家塬一组。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72号。法定代表人董应怀,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唐亚兵申请执行宝鸡市陈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6240.7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唐亚兵6240.74元,交纳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引社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常少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