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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1137-3号

覃剑波与龚巧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覃剑波,龚巧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137-3号

申请执行人:覃剑波,19*年*月*日生。

被执行人:龚巧飞,19*年*月*日生。本院在执行覃剑波申请执行龚巧飞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拍卖被执行人的车辆,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南民初(一)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国存

审判员  卢春发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亮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