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137-3号
申请执行人:覃剑波,19*年*月*日生。
被执行人:龚巧飞,19*年*月*日生。本院在执行覃剑波申请执行龚巧飞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拍卖被执行人的车辆,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南民初(一)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国存
审判员 卢春发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亮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