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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刑初字第143号

冉某某故意伤害一是附民撤诉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王某某,冉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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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刑初字第14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于满城县要庄乡,汉族,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卢喜明,满城县新世纪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冉某某(绰号伟哥),男,1985年6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满城县神星镇,汉族,小学文化。2014年8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七日,2014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满城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满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冉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以已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

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撤回附带民事起诉。

审 判 长  郭洪涛

代理

审判员  王金印

人民陪审员  穆 瑶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