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786号原告郭立春,男,1981年3月3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宋光,男,48岁,汉族,双阳区齐家镇郭家村书记,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立春诉被告宋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立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00元,退回原告412.00元,剩余41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封贵科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