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被执行人陈艳萍。本院在执行张秀申请执行陈艳萍民间借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的案件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正胜
审 判 员 赵忠杭
代理
审判员 李夷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尹冬妮 来源:
张秀与陈艳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被执行人陈艳萍。本院在执行张秀申请执行陈艳萍民间借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的案件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正胜
审 判 员 赵忠杭
代理
审判员 李夷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尹冬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