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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102号

张秀与陈艳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秀,陈艳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被执行人陈艳萍。本院在执行张秀申请执行陈艳萍民间借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的案件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正胜

审 判 员  赵忠杭

代理

审判员  李夷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尹冬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