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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行初字第58号

申请执行人平泉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孙世凯处以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县国土资源局,孙世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初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平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忠,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孙世凯,男,满族,住河北省平泉县。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处以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出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卷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法应当准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申请执行人平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24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字(2015)第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计玉奎

审判员  张赓宇

审判员  韩宝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东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