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初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平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忠,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孙世凯,男,满族,住河北省平泉县。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处以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出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卷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法应当准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申请执行人平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24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字(2015)第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计玉奎
审判员 张赓宇
审判员 韩宝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东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