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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山民初字第704号

徐春与邯郸市第一食品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徐春,邯郸市第一食品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山民初字第704号

原告:徐春。

被告:邯郸市第一食品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五仓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左书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明,马连河,该公司职工。

原告徐春与被告邯郸市第一食品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春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徐春负担。

审判员  段书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卢娅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