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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726号

于桂香与刘保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于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726号原告于某某,住兴隆县。电话:182xx****xx。被告刘某某。电话:158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邢宝友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