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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渭执字第00274号

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社与李纪国、皮芳芳公证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纪国,皮芳芳

裁判文书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渭执字第00274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临渭区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张加征,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纪国,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居民。被执行人皮芳芳,女,1984年11月25日出生,居民。上列当事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渭南市公证处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的(2013)渭证经字第03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纪国、皮芳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临渭区信用社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本院(2014)临法执字第0027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纪国、皮芳芳拒不履行。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6月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李纪国、皮芳芳所有的对本案抵押的位于本城区东风街贸易广场西区A座2-13号三层楼房(建筑面积124.81平方米,房产证号为:渭房权证登有字第30S070192**号)一套予以查封。因该房产暂时无法变现,经申请人临渭区信用社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公证处作出的(2013)渭证经字第03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剑桥

审 判 员  杨李军

代理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贾春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