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018-1号原告曲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社主任。被告窦欢欢,曲阳县燕赵镇北平乐村。被告张美娟,曲阳县燕赵镇北平乐村。被告于凤娜,曲阳县燕赵镇北平乐村。被告刘文娜,曲阳县燕赵镇北平乐村。被告杜金秀,曲阳县燕赵镇北平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诉被告窦欢欢、张美娟、于凤娜、刘文娜、杜金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美娟的存款59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判长李玉环
审 判 员 牛惠林
人民陪审员 高云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