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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018-1号

曲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窦欢欢、张美娟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曲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窦欢欢,张美娟,于凤娜,刘文娜,杜金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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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018-1号原告曲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社主任。被告窦欢欢,曲阳县燕赵镇北平乐村。被告张美娟,曲阳县燕赵镇北平乐村。被告于凤娜,曲阳县燕赵镇北平乐村。被告刘文娜,曲阳县燕赵镇北平乐村。被告杜金秀,曲阳县燕赵镇北平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诉被告窦欢欢、张美娟、于凤娜、刘文娜、杜金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美娟的存款59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判长李玉环

审 判 员  牛惠林

人民陪审员  高云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