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217号
原告:路某。
被告: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与被告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路某负担。
审 判 员 何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江波 来自
路某与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217号
原告:路某。
被告: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与被告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路某负担。
审 判 员 何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江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