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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1217号

路某与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路某,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217号

原告:路某。

被告: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与被告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路某负担。

审 判 员  何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江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