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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刑执字第6号

陈喜兰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决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喜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芦法刑执字第6号罪犯陈喜兰,女,1956年9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市,汉族,大学文化,原湖南省湘潭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秘书长(正处级),兼任湘潭市人大机关党委书记,住湖南省湘潭市。2011年4月28日本院作出了(2010)芦法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以陈喜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十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人民币六十万元。因罪犯陈喜兰患有严重疾病,不宜收监执行,本院分别于2011年6月1日、2013年5月31日、2014年11月21日作出对罪犯陈喜兰暂予监外执行二年、一年、一年的决定。现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建议对罪犯陈喜兰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经查,2015年4月7日,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委托湘潭市中心医院对罪犯陈喜兰的病情进行医学鉴定。湘潭市中心医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湘潭市中心医院医鉴字(2015)第3号《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陈喜兰患有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高心病合并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合并靶器官受损及相应临床疾患;2、被鉴定人陈喜兰的病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第3条第3款、第4款。2015年6月18日,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陈喜兰的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暂无服刑能力,同意对陈喜兰继续呈报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陈喜兰的病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3款、第4款之规定,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罪犯陈喜兰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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