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滦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刘占坡。申请执行人王兴利.申请执行人刘长玉.申请执行人张倬亮.申请执行人董焕福.申请执行人王云松.申请执行人张艳茹.申请执行人张汉林。申请执行人孙广瑞.申请执行人孙广民.申请执行人武军.被执行人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占坡等11人与被执行人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双滦劳人仲案字(2015)第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5年4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双滦劳人仲案字(2015)第3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树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立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