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316号申请执行人袁喜被执行人徐应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民初字第0059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的袁喜诉徐应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应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606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徐 雯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易诗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