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125号原告丁××。被告郭××。委托代理人杨艳红,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常春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国海附:本裁判文书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