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418号
原告:郭东,农民。
被告:郭庆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东与被告郭庆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东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东负担。
审判员 杨庆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彩微第4页 来源:百度搜索“”
郭东与郭庆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418号
原告:郭东,农民。
被告:郭庆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东与被告郭庆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东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东负担。
审判员 杨庆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彩微第4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