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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418号

郭东与郭庆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东,郭庆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418号

原告:郭东,农民。

被告:郭庆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东与被告郭庆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东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东负担。

审判员  杨庆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彩微第4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