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226号
申请执行人:代桂英,女,1951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申请执行人:许广安,男,1947年12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代素云,女,1968年11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沈柱章,男,1971年11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张秀礼申请执行沈柱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沈柱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五民一初字第02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沛专
审 判 员 陈义早
代理
审判员 程度群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崔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