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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0226号

许敏与许强、代桂英等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代桂英,许广安,代素云,沈柱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226号

申请执行人:代桂英,女,1951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申请执行人:许广安,男,1947年12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代素云,女,1968年11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沈柱章,男,1971年11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张秀礼申请执行沈柱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沈柱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五民一初字第02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沛专

审 判 员  陈义早

代理

审判员  程度群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崔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