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149号原告张勇。被告韩文静。本院受理原告张勇与被告韩文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6月29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文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诉。案件受理费82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3250元,由原告张勇负担。
审 判 长 田常明
审 判 员 刘 笑
人民陪审员 冯 莹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元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