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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149号

张勇与韩文静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149号原告张勇。被告韩文静。本院受理原告张勇与被告韩文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6月29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文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诉。案件受理费82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3250元,由原告张勇负担。

审 判 长  田常明

审 判 员  刘 笑

人民陪审员  冯 莹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元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