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田桂英,女,1964年6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庆生,男,1975年6月1日出生。田桂英与张庆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执行内容为:由张庆生偿还田桂英38417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张庆生承担760元。在执行过程中,张庆生于2015年6月29日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将全部执行款支付给田桂英。田桂英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出具书面证明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锋
审判员 吴明辉
审判员 向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龙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