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09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15年4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10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简韵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牌号为粤A×××××的宝马牌小型轿车,搭载梁某乙及一名女性朋友在本区市桥街桥兴大道北行段由北往南方向逆向行驶,当行驶至桥兴大道138号对开路段时,由于忽视行车安全和路面动态,与在该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由被害人陈某丙驾驶并搭载被害人谭某丙的无号牌松吉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陈某丙倒地受伤需送院治疗,谭某丙送医院抢救后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2015年4月12日,被告人李某到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谭某丙系因交通事故致肝错裂伤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陈某丙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赔偿被害人陈某丙医药费等共人民币1318000元、赔偿被害人谭某丙家属人民币430000元,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证人梁某乙、黄某、陈某乙、谭某乙的证言,证据保全清单,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毒物分析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害人病历表,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谅解意见书,协议书,收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委托书、公证书,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行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支付了赔偿款且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亦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李某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小娟
人民陪审员 郭彩霞
人民陪审员 罗朝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