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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中执字第470号

韦红宁申请执行胡泰康关于民间借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城中执字第470号本院在执行韦红宁申请执行胡泰康关于民间借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泰康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胡泰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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