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尚商初字第00113号原告无锡市拓普科技开发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湖村南园。投资人梅一丰。被告常熟协顺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王庄。法定代表人谭卫忠。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无锡市拓普科技开发中心诉被告常熟协顺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唐海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无锡市拓普科技开发中心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拓普科技开发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无锡市拓普科技开发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84元,由原告无锡市拓普科技开发中心负担。
审判员 唐海山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顾静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