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第602号
原告:司某,农民。
被告:庞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志广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成龙 微信公众号“”
司某与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第602号
原告:司某,农民。
被告:庞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志广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