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洪民初字第59号原告朱水香,男,1959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明,南京市溧水区石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和生,男,1953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章熙林,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长友,男,1963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水香诉被告朱和生、曹长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水香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水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水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朱水香负担。
审 判 长 秦启辉
审 判 员 武宁琪
人民陪审员 陈春花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见习
书记员 鲍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