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464号原告程某。被告胡某甲。
原告程某诉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孙明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诉称,2009年11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胡某乙。由于我们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很不和谐。被告生性懒惰,好逸恶劳,不愿出去工作,每天赌博玩钱,整个家庭开支靠我打工挣钱维持。2012年11月,被告因赌博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我与被告分居已二年半之久,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胡某甲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说我好逸恶劳不工作并非事实,结婚之时我就跑运输挣钱,2011年开始做煤炭生意,因市场萧条欠下了35万元外债。为了还清债务,我只好再次跑起运输,原告称我离家出走并非事实。至于原告说我赌博,纯属污蔑,我整天忙于生意不可能有时间。我不同意离婚,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初期,夫妻二人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女儿胡某乙。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和经济问题发生矛盾,由于缺乏沟通,导致矛盾加深。从2014年7月,原、被告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和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在案佐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生育一女,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因家庭经济问题,双方缺乏理解和沟通,引发夫妻矛盾。现女儿尚小,原、被告作为父母更应该相互理解,共同努力化解现有的家庭矛盾,维护家庭完整。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明亮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学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