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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592号

操林成与深圳市绿捷家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操林成,深圳市绿捷家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5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操林成,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郑州市竹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绿捷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吴家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鸣瑞,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景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操林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绿捷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捷家居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沙劳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绿捷家居公司与操林成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应当遵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依法属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双方的合法权利都应依法得到保护和约束。绿捷家居公司提交了《关于操林成工资薪资标准变更》,操林成主张2014年9月至10月的工资36000元。绿捷家居公司提交了《关于操林成工资薪资标准变更》,操林成签名表示同意,双方将此前月薪1.8万元的约定变更为2014年9月起9500元/月+提成,本院予以确认,并按照双方的约定的此标准计算操林成2014年9月至10月的工资,对操林成主张2014年9月至10月的工资36000元不予采信。操林成未对提成工资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绿捷家居公司应当支付操林成2014年9月1日至10月31日的工资差额15873元。操林成提出绿捷家居公司支付上述期间过高部分工资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操林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  振  东

审 判 员 蔡  雪  燕

代理

审判员 刘  灵  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延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