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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刑初字第115号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翠花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王翠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桥刑初字第11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翠花,住河北省承德市。2014年7月20日因开设赌场被行政拘留15天,罚款3000元。同年8月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翠花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立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翠花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9日15时许,在承德市双桥区帝景园灯火辉煌KTV对门游戏厅内,被告人王翠花开设赌博场所,提供场地、具有赌博性质游戏机十余台、筹码结算等条件,供他人在游戏机上进行赌博。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供述;2、书证;3、证人证言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翠花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王翠花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翠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并提出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未向本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0日,被告人王翠花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将位于承德市双桥区帝景园灯火辉煌KTV对门的帝景园大厦地下室门面房承租。从2014年4月26日开始,王翠花在其租赁的地下室门面房内无照经营游戏厅。其在游戏厅内设置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十余台,并提供场地、筹码结算等条件供他人在游戏机上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2014年7月19日,接匿名举报,公安机关对王翠花经营的地下游戏厅依法进行检查,当场发现参赌人员数名,并现场查获八九赌博机主机一台分机八台、龙机赌博机五台、金鲨银鲨赌博机二台、捕鱼赌博机4台、扣押赌资人民币875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翠花的供述,证实从2014年4月26日开始,被告人王翠花在承德市双桥区帝景园灯火辉煌KTV对门经营地下游戏厅。王翠花在游戏厅内设置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十余台,并提供场地、筹码结算等条件供他人在游戏机上进行赌博。2、证人牛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9日16时,其去帝景园楼下的地下游戏厅找其对象王某甲,到了之后一直在观看王某甲玩,直到警察出现。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9日15时,其来到帝景园楼下的地下游戏厅,进去之后上了500元钱的分并一直在那玩打渔游戏机,直到警察出现。4、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9日17时许,其来到帝景园楼下的地下游戏厅,进去之后上了300元钱的分并一直在那玩打渔游戏机,直到警察出现。5、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承德市双桥区帝景园灯火辉煌KTV对门游戏厅是其对象肖某某母亲王翠花所经营的。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9日15时许,其到承德市双桥区帝景园楼下的一个地下游戏厅玩打渔游戏机,输了200元人民币,后警察出现。7、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9日下午5时左右,警察对其母亲王翠花经营的位于承德市双桥区帝景园灯火辉煌KTV对门游戏厅进行了检查。8、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9日17时许,其上完课没事到帝景园楼下的一个游戏厅玩打渔游戏机,输了400元钱,后警察出现。9、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照片资料,证实2014年7月19日,经匿名举报,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治安整治行动队民警刘麟、李振兴、贺宵宇、汪海波对承德市双桥区帝景园灯火辉煌KTV对门游戏厅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八九赌博机主机一台分机八台、龙机赌博机五台、金鲨银鲨赌博机二台、捕鱼赌博机4台;并有人在捕鱼赌博机上赌博;在吧台扣押赌资人民币8750元。10、房屋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王翠花与郭月强签订房租租赁合同,郭月强将承德市双桥区帝景园大厦地下室门面房出租给王翠花。底商面积为969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14年4月10日至2019年4月30日。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翠花的自然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翠花在其开设的游戏厅内设置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并提供场地、筹码结算等条件供他人在游戏机上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翠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翠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没收被告人王翠花用于供他人赌博的八九赌博机主机一台分机8台、龙机赌博机5台、金鲨银鲨赌博机2台、捕鱼赌博机4台及赌资人民币8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少春

人民陪审员  范永红

人民陪审员  张桂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安伯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