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1318号
原告:宋文义。
被告:大连世达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世纯。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文义诉被告大连世达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文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后为14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1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瑞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