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487号原告郑振奇,男,194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王献春,男,汉族,农民。被告陕西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贸易广场银街。法定代理人赵亮,经理。被告合阳县翔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合阳县城。法定代表人王献春,经理。
原告郑振奇与被告王献春、陕西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阳县翔东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郑振奇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现其无法向本院提供被告王献春的准确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振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XXX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