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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二初字第00337号

丁高云与叶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高云,叶永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337号

原告:丁高云,工人。

委托代理人:虞延斌,天长市郑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叶永军,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高云诉被告叶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高云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高云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高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丁高云负担。

审判员  李锦章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明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