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337号
原告:丁高云,工人。
委托代理人:虞延斌,天长市郑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叶永军,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高云诉被告叶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高云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高云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高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丁高云负担。
审判员 李锦章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明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