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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谷初字第00016号

刘占清与李自力、河南云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刘占清,李自力,河南云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谷初字第00016号原告刘占清,男,1954年2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毛立明,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自力,男,1964年9月8日出生。被告河南云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自力,系公司经理。

原告刘占清诉被告李自力、河南云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刘占清称,2012年5月原告给被告建厂房,至今被告仍欠其工资27995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给付。现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资2799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基本信息,查找不到被告李自力,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李自力。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告李自力现居住的准确住址,被告李自力送达地址无法明确。

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被告李自力的现住址不明确,该案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占清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江波

审 判 员  原魁星

人民陪审员  王世范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夏永吉 微信公众号“”